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6号
罪犯李云春,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湘069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202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15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2次,并余5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云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