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5号
罪犯李志军,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原判时已缴纳);从被告人李志军处扣押的人民币200元以及本院暂扣被告人李志军、李舜尧、蔡宇真、向亚龙的退赔款发还给被害人孙威、闫博臻、尹莹珏、黄道明;被告人李志军、李舜尧、蔡宇真、黄俊、汪凯、姜超、欧阳辉、向亚龙、徐琮迅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5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0分;该犯劳动能力等级为一类一级,2022年7月至9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5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2022年12月、2023年2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获考核分10分。2022年1月该犯与同犯在车间打架,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1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志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