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9号
罪犯李志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7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25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湘01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2023年1-7月劳动定级1类4级,上述月份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4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多年吸毒史,且有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