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祖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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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09:31: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4号

 

  罪犯李祖华,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湘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期间原缴纳5000,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2016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9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祖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8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祖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贩卖、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祖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李祖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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