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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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09:33: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7号

 

  罪犯梁冬,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苗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1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湘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冬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8分,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5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5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重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梁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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