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9号
罪犯梁涛,男,200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梁涛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787元(本次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该犯在2023年1月30日不按规定佩戴身份标识牌,扣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2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1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5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一年内,又犯新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梁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