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7号
罪犯廖安其,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寻乌县人,住江西省寻乌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廖安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缴纳3500元);二、被告人廖安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5600元退赔被害人,如有不足部分由该犯继续退赔,约为310996.6元(未履行)。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安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安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廖安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