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3号
罪犯林海涛,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本次缴纳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6分;7月、8月、10月-12月、2023年2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林海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林海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