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7号
罪犯林建雄,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建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14352500元(本次缴纳十万元)退赔给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被告人林建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建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4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32分,该犯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5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林建雄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近两年月均消费489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0元。鉴于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林建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