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7号
罪犯凌乾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乾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没收财产已执行完毕)。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11月12日止,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7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凌乾源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2023年4月被评选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16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遵守监规纪律,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每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乾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凌乾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