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8号
罪犯凌再兴,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凌再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2021年5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凌再兴自入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4月、8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5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再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凌再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