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炳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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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05: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5号

 

  罪犯刘炳友,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1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湘09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炳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201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炳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2021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6月、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8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友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炳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炳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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