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0号
罪犯刘革雄,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18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革雄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革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革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2023年1月至7月劳动定级为3类2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3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4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刘革雄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革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革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