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6号
罪犯刘建文,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1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总计99291.1元(本次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建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