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1号
罪犯刘景平,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景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景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3级,2022年2月、5月至6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8分。2022年7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4月共7个月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1级,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7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景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景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