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军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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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10: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1号

 

  罪犯刘军利,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赵县人,住河北省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8年5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湘010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春龙人民币280000元,被害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842049.54元。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201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军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2023年1月、4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2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8次,并余3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情况下月均消费为277.4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军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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