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军四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11: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1号

 

  罪犯刘军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湘06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2018年6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军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1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7次,并余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军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