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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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18: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2号

 

  罪犯刘凯,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刘凯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不足部分(22000元)继续追缴(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6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凯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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