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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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21: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3号

 

  罪犯刘淋,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8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淋、邹金洋、曹灿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9648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3月至6月、2023年4月至5月劳动定级为3类1级,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70分,该犯2022年7月至9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系生产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2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462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退赔10000元。鉴于该犯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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