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5号
罪犯刘潘,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03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3562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8月、2023年4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2月、4月、6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96分;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150%以上,共获奖励分4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月均消费458.1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