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3号
罪犯刘勤俭,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勤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刘勤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湘13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勤俭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3月至4月、6月至7月、9月至2023年2月、2023年5月至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30分。该犯于2023年3月10日在生产车间区域内对互监组成员杨升脱离互监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未履行互监组长责任,被扣考核分20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纪行为,且此次扣分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勤俭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勤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