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诗佳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29: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00号

 

  罪犯刘诗佳,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已履行)。被告人刘诗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诗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扣30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1年6月8日该犯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书籍一本,扣教育改造分30分。自2022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劳动定级为1类3级,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44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次呈报减刑已将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延长,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诗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诗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