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乌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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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31: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5号

 

  罪犯刘乌龙,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2012)湘法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乌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判已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乌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湘03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2017年3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6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乌龙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考核分138分,在2023年4月被监狱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得考核分1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评为2022年度监狱及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履行完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乌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乌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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