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8号
罪犯刘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刑终120号刑事判决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殷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2016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8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4分。2022年3月完成本月劳动定额18.1%,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7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暴力性犯罪,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刘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