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4号
罪犯柳敬生,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敬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9000元,本次缴纳21001.52元)。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201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7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敬生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3年7月11日制止他犯自杀行为,获奖励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2月、8月至9月、11月、2023年1月至2月、6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共获奖励分120分;2022年4月、6月、2023年5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罪犯,2022年5月、7月、10月、12月、2023年3月、7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02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情况,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敬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柳敬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