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鹏提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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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0:49: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0号

 

  罪犯龙鹏,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0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湘06刑终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安、方九生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4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4月-7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4月-7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各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5次,并余1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龙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属法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龙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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