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7号
罪犯陆海杰,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住广东省怀集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2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6000元(本次缴纳2500元)。被告人陆海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作出(2020)湘02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海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2023年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80分;在2022年6月为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获奖励分15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现较好,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581.42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海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陆海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