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0号
罪犯罗朝慧,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中心城区涉毒重症违法犯罪人员收治强制戒毒。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朝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朝慧在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1年三季度担任夹控人员期间,按要求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奖专项分50分;2022年1月至2月、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2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29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罗朝慧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