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8号
罪犯罗嵘,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1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2月,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2021年12月,被评为2020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2022年2月,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2023年4月,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1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1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十年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罗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