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1号
罪犯罗望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湘062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望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望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79分。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4次扣30分以上的现象:2021年5月7日晚,该犯在生活区超越活动范围,擅自活动,扣考核分30分;2021年10月2日该犯在车间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当班警官巡查发现,扣考核分50分;2021年10月25日该犯在车间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考核分50分;2022年8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该犯在上厕所时与同犯打闹,值班员在制止该犯时,其不仅不听还辱骂他犯。并且在中午吃饭时继续辱骂他人。在下午13时30分值班干警找该犯谈话时,该犯气焰嚣张,不服从管教,并以头撞墙,企图用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改造,扣其监管改造分100分,并予以戴烤反省7天。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5次,并余3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虽有多次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悔改,该犯自2022年9月至至今无任何扣考核分的情况且每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考核期内有违规情形,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望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罗望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