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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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1:03: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52号

 

  罪犯罗武,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8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5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3年5月11日止,2018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武在本次考核评奖期间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2年2月至8月、10月至2023年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一级,完成生产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共获奖励分279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2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近二年的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542元,高于最低消费2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5000元。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在财产刑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在监狱进行较高消费,说明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不强,亦反映出悔改不彻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罗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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