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向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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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1:06: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9号

 

  罪犯罗向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向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12月8日止,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9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2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向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分别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2、3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10分;2023年4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完成劳动任务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分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8次,并余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曾在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向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罗向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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