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骆红付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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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3:46: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5号

 

  罪犯骆红付,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湘11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骆红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二、被告人骆红付退缴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骆红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2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红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骆红付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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