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93号
罪犯毛升平,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2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升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4月、5月、11月、12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15分。该犯曾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在2023年4月23日晚在监舍内抽烟,扣2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整个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升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毛升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