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8号
罪犯孟书,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04刑初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九百四十二万元(已履行5000元)。被告人孟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5月、8月、10月、11月、2023年1月、4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0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两次扣30分以上现象:2021年3月10日晚上8时10分左右,该犯在生活区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进储藏室,被扣考核分50分;2021年5月23日下午3点50分左右,该犯在车间未经警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越活动范围下机位拿货,扣考核分30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39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孟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