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阳定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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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3:50: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5号

 

  罪犯欧阳定南,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湘09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定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一万七千元,本次缴纳三万三千元)。被告人欧阳定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湘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2016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9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定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1月至5月、7月,均能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12分。曾于2022年8月31日在队列中不听从警官指挥,对抗管教,扣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定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欧阳定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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