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2号
罪犯欧阳献辉,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湘06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献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2018年5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3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献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44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3次,并余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类犯罪罪犯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献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欧阳献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