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3号
罪犯欧阳泽球,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泽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泽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5月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定级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各奖8分;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定级为三类二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各奖8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4次,并余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泽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欧阳泽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