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小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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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3:56: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8号

 

  罪犯潘小辉,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楼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2014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6刑更1493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小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犯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十天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服刑期至2026年12月11日止。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湘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小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0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假释期间内再犯新罪且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潘小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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