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永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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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3:58: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9号

 

  罪犯潘永福,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湘06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潘永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潘永福将诈骗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本次已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永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1年三季度担任夹控人员期间,按要求夹控危险分子,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奖专项分50分;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82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为452.99元,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潘永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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