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8号
罪犯彭春芳,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湘1126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春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彭春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116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履行),上缴国库。被告人彭春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11刑终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春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32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春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彭春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