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红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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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1-15 14:02: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1号

 

  罪犯彭红元,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红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7月18日止,2016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红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罪犯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4月-12月、2023年2月、4月、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6次,并余5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红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近两年服刑期间无接见无汇款,月均消费仅226元,超过最低消费200元,本次履行没收财产1000元,系该犯近两年劳动报酬累积下账缴纳。鉴于该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红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彭红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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