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0号
罪犯彭满意,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满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9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满意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12月、2023年3-4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2023年5-7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上述月份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计加劳动改造分12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满意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满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彭满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