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5号
罪犯彭游,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宁乡市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湘0103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原已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33年4月20日止,2019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游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评为2022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加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5月劳动定级为2类1级,2022年6月、2023年1-4月劳动定级为1类1级,2022年8月、12月、2023年6-7月劳动定级为1类2级,当月超额完成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计加157分劳动改造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游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贩卖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游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彭游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