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8号
罪犯齐建兵,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建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财物,其中已冻结、扣押各被告人与各涉案账户资金290余万元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78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113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五项对上诉人邓利云、齐建兵、林旭的定罪部分及第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1137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五项对上诉人邓利云、齐建兵、林旭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齐建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齐建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2月31日,该犯在2020年底罪犯行为养成竞赛活动中获得了二等奖。2022年9月,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活动一等奖;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12月,能圆满完成岗位任务且改造表现较好,上述每月劳动改造分奖8分。2022年8月该犯在生产区动手打同犯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7次,并余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缴纳完罚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情形,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建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齐建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