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5号
罪犯秦佳杰,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云09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佳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2018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3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佳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47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运输毒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佳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秦佳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