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0号
罪犯邱海江,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海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海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为一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至2022年3月为一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5月、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6月为一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9月至11月2023年7月为一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且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63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6次,并余3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海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邱海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