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1号
罪犯瞿维,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瞿维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瞿维的上诉,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6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瞿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1年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陈春发,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奖专项分50分;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56分。截止2023年07月表扬4次,并余3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遵守监规纪律,鉴于该犯系主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瞿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