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5号
罪犯茹艳丽,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湘099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茹艳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对被告人茹艳丽违法所得1400元(已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茹艳丽犯罪时使用的卡号为6212261906005707648的工商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茹艳丽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261906005707648上被系统冻结的资金69604.91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2022年8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茹艳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加考核分6分。截止2023年07月获表扬2次,并余7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茹艳丽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
附:罪犯茹艳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