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7号
罪犯邵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8年10月6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邵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3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6月、10月至12月、2023年5月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至9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7月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共获奖励分148分。截止2023年07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5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两次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附:罪犯邵期卷宗材料共1卷1册